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科学技术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依法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发起组织和参与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