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