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科学技术人才、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等合理确定薪酬。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