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在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专家遴选、表彰奖励等方面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倾斜,并合理提高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支持比例,政府财政支持的本级科学技术人才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人才领衔的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省自然科学基金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支持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在省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学技术青年奖,发现和激励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