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创新型岗位,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科学技术人才;可以设立流动性岗位,柔性引进相关科学技术人才。

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专家服务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创新平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