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基础研究平台在本省布局,并在土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保障。
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等应当强化任务导向,创新管理与运营机制,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省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省实验室,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实验室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制定支持措施,赋予省实验室科研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人才招聘、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其汇聚培养顶尖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