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设立研究院、研究开发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逐步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和建设研究开发机构的比例。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建设创新联合体和研究开发平台,联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