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