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全周期服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普惠制、公益性科学技术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