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