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