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其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引进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服务人才。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的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