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提供司法保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