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提供司法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