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审计、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以及税务、金融监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