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