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