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