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