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