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四条有效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