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三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土地使用权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