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