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六条有效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