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