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性营运车辆强行拉客,违反规定收费或者乘客不按规定交费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的,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