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道路、广场上强行拉客住宿、搬运行李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的,暂扣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无证销售卷烟、食盐的,应予查扣,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