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