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向矿山企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意见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或解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