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向矿山企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意见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或解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