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的会议,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