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全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