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职能机构的业务保安制度,经常检查安全制的执行情况。

矿长(包括矿务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