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职能机构的业务保安制度,经常检查安全制的执行情况。矿长(包括矿务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