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斯、煤尘检查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瓦斯、煤尘危害。

有自然发火隐患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灭火安全措施。

有水患的矿山,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氡气及其他有害物质析出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