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邻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