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邻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