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放假、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