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