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