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