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