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