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