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