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带班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单位均应当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事故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