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告和举报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广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信件、网络、走访等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