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排查、报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