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