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的检查事项及其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检,并将自检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