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二)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进行评估;

(四)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应急措施等;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