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方法、标准和程序,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