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方法、标准和程序,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