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面检查,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向从业人员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