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