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